行政处罚决定书(益水罚决字〔2024〕6号)
发布时间:2024-08-30 16:35 作者: 来源:益阳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: 字体:【大】 【中】 【小】


    人:何春辉

 

根据市蓝天办交办线索,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、利用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作为中转场地过驳转运河道砂石的行为。经本机关立案调查,730日,本机关向当事人电子送达《行政处罚(听证)事先告知书》(益水罚(听)告字〔2024〕6号),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超出规定时限未提交陈述、申辩意见,未要求听证。同时,本案拟采纳的主要证据均通过当事人确认。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,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,相关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

查明当事人未经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于2024年6月19日晚10时许,违法利用、占用资水干流岸线控制利


用区(资江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港湾村段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)作为中转场地,过驳转运河道砂石(黄砂壹堆、砾石壹堆,总占地面积1004.4平方米、总堆方量1171立方米)上岸。

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证据一:当事人《身份证》复印件。

证据二:益阳市水利局2024年6月20日《何春辉询问笔录》《现场照片》

证据三:《关于占用、利用资江大堤外河道岸线过驳上岸河道砂石的勘测报告》及《勘测成果确认表》

证据四:《湖南省资水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》及其《附图》复印件

证据五:《湖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》(HNDF24003400、HNDF24002655)复印件

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。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清运河道砂石,恢复岸线原状等情形,符合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55号)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。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,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罚款人民币捌万元(¥80000.00)。
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(收款账户: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,账号:5963 5736 3732,开户行: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),逾期未缴纳的,按照罚款数额的3%每日加处罚款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 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益阳市水利局             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4年8月30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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